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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可靠的配资平台网站 对话孔祥俊 | 守正与创新之间的网络著作权治理逻辑_制度_平台_避风港

发布日期:2025-04-27 22:35    点击次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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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平台算法推荐以及海量信息的过滤机制十大可靠的配资平台网站,使传统的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面临诸多挑战。“避风港”制度,作为过去二十多年网络著作权规则的基石,正在舆论与司法的双重推进中接受重估。

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与网络法治研究的孔祥俊教授,近期在《政法论丛》上发表了题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的守正与创新》的论文,以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提出了从立法论与解释论双重视角出发,审慎回应当前制度变革强烈呼声的独到见解。

本期特别推送对孔祥俊教授的深度访谈。采访者围绕该文的核心议题与核心观点,与孔教授展开了一场思维碰撞、智慧交融的深入专访,旨在为读者揭开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发展变革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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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剩余84%采访人:毕文轩,东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东南大学未来法治与数智技术创新实验室研究成员

孔祥俊

现任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 。多次入选“全球最具影响力的50位知识产权人物”,被评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最高人民法院“首届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第三届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中国知识产权年度影响力人物”、中央宣传部“文化名家”等;曾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四川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

目次

一、避风港制度的逻辑起点与现实张力

二、比较法视角下的制度演进与我国立场

三、司法裁判中的“创新”实践与潜在风险

四、利益格局与制度设计之间的互动逻辑

五、守法逻辑与司法适度:解释论的边界问题

六、展望:技术进步下的制度演进与规范调整

避风港制度的逻辑起点与现实张力

问:孔老师,您如何看待避风港制度的生成背景?它在构建之初承载了哪些法律与政策目标?

孔祥俊:避风港制度产生于互联网早期,目的在于解决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特殊问题。它通过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实现权利人保护、平台服务发展与公众信息自由之间的平衡。例如,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以及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即可免责,从而避免了平台过重的侵权风险,有效促进了互联网技术创新与产业繁荣。

问:随着大型平台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避风港制度是否还适用于当下复杂多元的网络生态?

孔祥俊:网络生态确实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和大型平台的崛起,的确使得侵权内容的规模与形式变得更为复杂。例如,对于YouTube、微博等大型平台每天用户上传内容数量巨大,难以进行人工监控。而人工智能技术虽然可以提高监测能力,但也存在误判和过度屏蔽及其他一些复杂的法律判断等问题,比如YouTube经常因算法误判屏蔽合法内容。因此,避风港制度的基本逻辑——权利的限制性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适度免责及公众知识信息获取自由——依然没有实质性变化,制度本身所体现的利益平衡仍旧是网络治理不可或缺的基础。

问:当前对避风港制度的批评中,最具争议的是哪些观点?这些观点背后隐含着哪些利益冲突?

孔祥俊:目前的争议焦点在于平台的主动审查和过滤义务。权利人认为,平台的技术进步应增加主动审查责任,而平台则认为这会带来巨大的成本负担及误判风险,限制公众的信息表达自由。这种利益对立在案例中表现非常明显,例如,美国法院在Viacom诉YouTube案中,虽然承认平台技术进步,但仍维护了避风港原则,以保障产业发展与版权人利益各得其所。

比较法视角下的制度演进与我国立场

问:我们看到美国和欧盟对避风港制度的发展走向似乎有很大分歧,您如何评价两种模式的异同及其根本原因?

孔祥俊:美国强调创新自由,重视产业的发展动力,因此长期维持避风港制度,给予平台较大的免责空间;欧盟则更重视对版权的强保护,如2019年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明确要求平台承担严格的内容审查义务,这种强监管模式源自欧洲特有的产业结构和权利保护理念,但也引发了巨大争议,如可能限制用户自由表达和平台创新。

问: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的“通知删除+豁免责任”模式,是否仍然是全球网络版权治理的核心架构?

孔祥俊:确实如此,美国DMCA的通知删除机制仍然是主导性的网络版权保护模式。各国普遍采取类似方法,通知删除机制通过权利人的通知触发平台的内容移除义务,而非平台主动审查,这种模式在全球各国的立法实践和自由贸易协定中广泛存在,至今依然稳定有效。

问: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为代表的“平台严格责任”方案,为何在实践中引发如此大的争议?这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吗?

孔祥俊:这第17条强制要求平台主动审查内容,导致小型平台运营成本飙升,出现了中小平台市场退出的负面影响。此外,过度审查还可能侵害公众的言论自由和获取信息的权利,严重限制了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创新活力。因此,对中国来说,我们应谨慎借鉴这一模式,避免过度严格的责任对国内互联网产业带来不利影响。

问:就中国而言,您认为我国当前的网络著作权立法是在更接近美式、欧式,还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路径?

孔祥俊:我国网络著作权立法更多借鉴参考美式制度,强调通知删除和适当免责,同时又在制度设计中考虑产业政策与公众利益,形成了中国特色。例如,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就兼顾了平台发展空间与版权保护力度,这在国际上也是较为合理和平衡的方案。

司法裁判中的“创新”实践与潜在风险

问:近年来,有部分法院在判决中强化了平台的主动审查义务,您认为这种趋势的背后有何动因?

孔祥俊:法院强化平台主动审查义务的趋势,主要源于版权保护需求的增加和技术发展的推动。尤其是算法推荐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平台有更高的能力识别并控制侵权内容,但这种技术能力却被部分法院转化为法律义务。这种转化忽视了避风港规则的核心理念,容易导致责任标准模糊化和平台负担的不合理增加。

问:在有些典型案例中,法院将平台的过滤义务与“应知责任”挂钩是否合理?是否构成对立法意志的突破?

孔祥俊:有些法院的判决中,出现了平台“应知”标准的概括化现象,将平台的过滤措施视为义务前提,而非技术选择。这种做法偏离了立法初衷,实质性地修改了立法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具体知情”和“红旗标准”,属于司法权的边界突破,可能破坏既有制度平衡。

问:您提出当前部分判决转向“概括知情”“主动治理义务”可能破坏著作权法的制度平衡,请问这是基于何种法理逻辑?

孔祥俊:“概括知情”和“主动治理义务”的采用,实际改变了法定的侵权责任风险分配机制,额外增加了平台的法律风险和运营成本,进而可能影响平台的创新积极性和网络内容的自由流通。这种改变超出了立法规定的框架,也忽视了避风港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

利益格局与制度设计之间的互动逻辑

问:您在文章中提到,网络著作权制度设计的本质是多方利益博弈后的平衡体制。那么现有制度的变或不变,应优先考量哪些利益结构?

孔祥俊:网络著作权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平衡体制。制度变革必须首先考量权利人、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三方利益的平衡关系。若没有明显的利益结构变化,就不应轻易改变现行的法律制度。况且,是否改变现行基础制度,是立法者考虑的事项。

问:在“平台—权利人—公众”三者之间,当前的法律架构如何实现有限保护与责任豁免之间的平衡?

孔祥俊:当前法律通过间接侵权、通知删除、“具体知情”和“红旗标准”等规则体系明确平台的责任,保护了公众的信息自由与产业发展空间。这种机制有效地实现了利益平衡,保证各方都能获得适当的利益空间,而非一方独大。

问:如果过度依赖技术过滤,会不会反而抑制平台的发展动力并威胁到知识信息获取自由?

孔祥俊:过度依赖过滤技术可能导致知识信息获取自由受到严重限制,增加平台运营成本,压缩平台发展与创新空间。同时,过滤技术无法准确判断所有内容的侵权状态,过度过滤可能产生大量的误伤和误判,损害公共利益。

问:在“人工智能+算法推荐”逐渐普及的现实中,传统“具体知情”与“红旗标准”的司法适用是否面临挑战?

孔祥俊:人工智能和算法推荐的广泛应用虽然增强了平台的内容识别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平台自动具有“明知”状态。技术能力的提高不应直接转化为法律责任的扩大;除非技术能力有了颠覆性的变化,以至于必须重塑法律机制和底层逻辑,那就要彻底颠覆避风港制度,也就涉及变法问题。

守法逻辑与司法适度:解释论的边界问题

问:您主张司法应尊重“解释论”的界限,而非随技术变化而以改变规则的方式主动重构规则。为什么在当前技术变革如此迅猛的背景下,仍需强调“守法”?

孔祥俊:强调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解释的界限,是因为立法权和司法权有明确的分工。司法机关的职能是解释和适用法律,而非轻易地创制法律。面对技术进步,司法裁判应保持谨慎谦抑和守法的态度,否则易于逾越职能界限,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与不确定性。比如,近年来一些司法裁判试图扩大平台责任标准,突破了立法中的明确规定,给平台运营带来了额外的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和负担。这种趋势不符合司法机关的职能定位。

问:那您如何看待司法在“规则未变但生态变动”的情形下所能拥有的裁量空间?

孔祥俊:司法机关的裁量权应用于具体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细节判断中,而非用来调整法律的基本规则。比如法院在判断平台是否“应知”侵权行为时,可以具体考虑侵权作品的明显性和权利人通知的详细程度,但不能擅自改变法律对“应知”标准的实质定义或要求平台必须主动进行普遍审查。换言之,具体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过错标准的适用,不能扩展到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之外的领域,更不能用裁量替代立法。

问:您如何判断某种裁判是“规则适用”还是“权力僭越”?司法裁判是否能适度前移,回应现实?

孔祥俊:判断司法裁量与司法权逾越的关键在于看裁判是否超出了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界限。例如,现行法律(含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具体知情”标准,如果法院将这一标准扩大到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知情状态,这就可能属于司法权逾越,而非适当的司法裁量。司法裁量必须始终以法律条文为基础,避免通过裁判变相修改法律。

展望:技术进步下的制度演进与规范调整

问:您是否认为未来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现有“避风港”制度进行局部微调?比如增设AI识别辅助?

孔祥俊:在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适度的微调是必要的,但这种微调应严格限定在法律制度的现有框架内。例如,可以鼓励平台自愿采取技术措施,如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对侵权内容进行识别和过滤,但不应强制要求平台承担全面的主动审查义务。这样做既能提升权利保护效果,又能维护平台发展的创新空间和公共利益。

问:当前制度是否已经具备足够的弹性以吸纳平台责任的适度扩大?是否需要对顶层制度进行再次改造?

孔祥俊:现有规则本身具备相当程度的弹性,例如“通知删除”和“红旗标准”等规定为具体案件的判断提供了灵活的裁量空间。因此,在顶层制度设计层面,目前还看不出需要进行重大改造。顶层制度的修改必须建立在明确证据证明现有制度已无法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之上,而当前网络生态环境并未出现如此显著的变化,也并未出现诸如过滤技术能够完全精准识别侵权行为之类的颠覆现有法律框架的颠覆性技术变革。

问:最后,请您总结一下,在“守正”与“创新”之间,网络著作权侵权规则的未来路径应如何抉择?

孔祥俊:网络著作权规则的未来发展应坚持“守正”基础上的“适度创新”。

所谓“守正”,就是要坚持和维护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特别是要坚守避风港制度的限定责任和通知删除机制的基本逻辑。而所谓“适度创新”,则是要审慎、渐进地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回应技术变革带来的新挑战,如适度鼓励平台自愿运用新技术加强版权保护,而非强制性地加重平台责任。

唯有如此,才能在保护权利人利益、促进平台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十大可靠的配资平台网站,确保互联网产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发布于:重庆市